日前,《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的第一次審議,今年6月將進行第2次審議。根據《草案》,我市擬將限制電動車的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同時對全市的電動自行車進行集中登記,核發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昨日,市交管局事故預防處理處首次公布去年我市發生的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情況,民警對涉及事故的電動車類型、原因、典型案例等進行詳細解讀。據統計,去年我市共發生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9789件,其中立案事故742件、死亡199人、受傷734人,與2012年的9302件相比,事故件數上升5.2%。與2011年的9075件,其中立案事故681件、死亡184人、受傷692人相比,事故件數、立案事故件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分別上升7.9%、8.9%、8.2%、6.1%。
事故車輛:
80%以上都是超標車
從目前電動自行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來看,其中80%以上都是超標車。所謂“超標”,主要表現在車速超標和自重超標兩方面。根據1999年我國發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自行車車速應該低于20公里/小時,自重小于40公斤。但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大部分電動車并不符合這一標準,部分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甚至可以達到60公里。
超標車的危害:車輛體積大、自重超重,車輪接觸地面的面積小,穩定性差,再加上車速快,制動性能降低,遇到緊急情況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
事故原因:
5類突出交通違法行為引發事故
電動自行車事故頻發,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自身的違法行為引發。而其中,尤以以下5類交通違法行為比較突出。
A闖紅燈
去年,因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闖紅燈而引發的交通事故,占涉及電動自行車立案事故總數的5.5%。部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抱著“機動車不敢撞我”的想法,不按信號燈通行,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危害:相較于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處于弱勢,在“闖紅燈”過程中極易受到機動車的傷害。一旦與機動車發生碰撞,電動車駕駛人很容易受傷甚至死亡,同時也嚴重威脅到其他非機動車和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如果是由于電動自行車存在違法行為而發生的交通事故,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也需在事故認定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B逆行
去年,因電動自行車逆行而引發的事故占總立案事故的11.7%。
危害:一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為圖方便,選擇在道路上逆向行駛,稍有不慎就會與其他車輛、行人發生碰撞,造成事故,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傷害。
C侵走機動車道
去年,因這種違法行為發生的立案事故占總數的2.8%。
危害:部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為圖速度快,違規駛入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爭道,既妨礙機動車正常行駛,影響交通秩序,又易引發交通事故,危害自身的安全。
D違法載人
危害:電動自行車載人后,自身重量增加,造成車輛制動性能下降,延長了制動距離,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E隨意變道行駛
危害:部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不觀察后方情況,隨意轉向、變更車道、橫穿道路,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埋隱患
民警表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電動自行車事故頻發的原因之一。“不同于摩托車,目前駕駛電動自行車并不需要考取駕照,很多騎車人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識。同時,一些騎車人安全意識淡薄,認為騎車上路違點法沒什么。這就造成其在行駛過程中存在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為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
針對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的各類違法行為,記者昨日也分別采訪了幾名市民。“開車的時候最怕的就是電動自行車,不僅速度快而且根本不按信號燈走,尤其是拐彎的時候根本就看不到他們,很容易就撞上了。”平時駕車上班的王先生表示。談起電動自行車,工作單位就在家附近,平日步行上班的劉女士也是心驚膽戰,“太嚇人了,動不動就騎到人行道上來,我朋友還被電動車把手刮倒過!”
今日起全城嚴查“電馬兒”違法
春節大假后,部分務工人員提前返回成都,元宵節后還將迎來一波返程高峰。隨著各單位、企業恢復工作,電動自行車的使用率大幅度增加,再加上最近的低溫雨雪天氣,電動自行車的出行危險性也將增加。
記者從交管部門了解到,今日起,我市將開展針對電動自行車各類違法行為的集中整治行動,嚴查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違法載人、逆行、侵走機動車道等交通違法行為,規范電動自行車駕駛行為,還市民一個安全暢通的通行環境。(記者 李旻 攝影 楊永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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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肇事
鑒定超標則按機動車處理
本報訊(記者李旻)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只要是不符合我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中的達標電動自行車,都可能按照機動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昨日,記者從市交管局了解到,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如經鑒定該車屬于超標電動自行車,將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理。而去年發生在我市的兩起電動車致人死亡交通事故都因電動自行車超標而按機動車相關規定,肇事方都將受到刑法的制裁。
據了解,我市現行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規定對象以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為主,并未將電動自行車納入管理。而超標電動自行車也不按照非機動車標準進行管理,是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這意味著,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如經鑒定該車屬于超標電動自行車,將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理。
2013年2月22日上午,趙某與肖某分別駕駛一輛兩輪電動自行車由凍青樹街方向沿署襪北一街往蜀都大道方向行駛。當趙某行至署襪北一街25號門口時,發現正在過馬路的行人杜某。趙某隨即剎車停車讓行,跟在其后的肖某躲閃不及,撞上趙某的電動自行車尾部,致使趙某駕車撞倒行人杜某,致杜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司法機構鑒定,肖某和趙某的電動自行車種類屬性屬于機動車范疇。肖某駕駛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依法移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