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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還賭債 綁架學生勒索家長索要50萬元贖款 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更新時間:2015-11-01 16:49:27   來源:58尋人網(wǎng)   已瀏覽: 打印本頁

南都訊 記者劉學 2014年5月28日7時許,臺山市臺城某小學2年級學生黃某在上學路上,被一名駕駛小型面包車的男子擄走。8時2分,黃某父親接到一名男子索要50萬元贖款的電話。案發(fā)后10小時,臺山市公安成功破獲臺城“5·28”綁架勒索案,將犯罪嫌疑人陳某榮抓獲,繳獲作案汽車,將被綁架的9歲小學生黃某安然無恙地送回其父母身邊(南都此前有報道)。近日,該案件又有了最新進展,案件經(jīng)過臺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已經(jīng)做出判決并生效,擄走男童者陳某榮犯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5000元。 案情回放:為還賭債 綁架學生勒索家長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案發(fā)前陳某榮因賭博欠下巨額債務(wù),遂預(yù)謀通過綁架他人勒索財物。2014年5月28日7時許,陳某榮駕駛小汽車去到臺山市臺城白石路物色作案目標,將步行經(jīng)過該處的被害人黃某甲(男,2005年出生,小學二年級學生)強行抱上車,并用塑料約束帶綁住被害人的手腳,用黑布蒙住被害人的眼睛。 隨后,陳某榮駕車帶被害人黃某甲往臺山市臺城大安村、四九鎮(zhèn)、沖蔞鎮(zhèn)、斗山鎮(zhèn)等地行駛,途中多次打電話給被害人父母黃某乙、曾某,以黃某甲的人身安全相威脅,向?qū)Ψ嚼账魅嗣駧?0萬元。后被害人父母向警方報警,經(jīng)過10個小時偵查,當日17時許,臺山市公安局民警在臺山市四九鎮(zhèn)潮灣村路段將陳某榮抓獲,并安全解救出被害人黃某甲。 法院宣判:犯綁架罪 被判有期徒刑8年 對于陳某榮的量刑,該案公訴機關(guān)認為,陳某榮無視國家法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陳某榮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對被告人陳某榮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處罰金。 但陳某榮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認為過重。他指出,其犯罪的主觀惡意較小,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犯罪情節(jié)輕微。同時,陳某榮在歸案后,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法庭審理階段,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對于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真誠地表示悔恨與歉疚,說明其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表現(xiàn)明顯,應(yīng)當給予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榮無視國家法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已構(gòu)成綁架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該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判被告人陳某榮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5000元,上繳國庫;查獲被告人陳某榮的作案工具五菱牌小汽車1輛,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臺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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