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家庭寄養、社區助養、兒童福利機構收養三位一體的兒童救助體系,以社區為樞紐統籌救助體系的運轉。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形式多樣的社區兒童助養中心,配備專門工作人員,承擔社區范圍內的民間撿拾棄嬰、流浪孤殘兒童、孤兒等的臨時助養責任。由社區負責撿拾棄嬰、兒童的接收、報案、證明材料的申報,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棄嬰體檢和救治工作,編制和發布助養兒童信息。有收養意愿、符合收養條件的家庭,可以通過社區發布的信息,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不符合收養條件但愿意通過家庭寄養形式奉獻愛心的家庭,亦可以通過社區向民政部門辦理家庭寄養手續,分擔社會福利機構的壓力。社會福利機構在具備足夠的吸納能力的,應及時將社區助養兒童轉入福利機構。對于已形成的事實收養也應將其納入社區助養范疇,并為收留人看望棄嬰、奉獻愛心、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優先和便利條件。 完善收養立法,細化收養程序。家庭撫養相比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更能人性化地滿足被收養兒童身心成長的需要。因此,我國收養法對自然人收養條件的設定理應適度放寬,對收養登記程序的規定應更注重實質內容和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收養人除須滿足身體健康、年滿30周歲外,沒有必要設定“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的條件,對收養人行為的法律約束,不妨通過制定收養人選擇制度、收養條件的評估考核制度來進一步予以細化,也方便操作。建議在收養立法中明確規定收養登記實行實質性審查,將實質審查權賦予民政部門。具體審查的事項包括收養人的收養原因和動機、收養家庭的環境條件、收養人的婚姻、品德、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有無犯罪記錄等。建立收養公示制度,作為收養登記的前置程序,接受社會監督。此外,對收養行為的事后監督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給中介服務組織完成,也可將其委托給街道、社區、鄉鎮基層組織進行回訪調查。收養登記前的實質性審查和收養關系確立后的調查回訪,構成對收養行為的雙重監督機制,對引導和規范民間收養必然能夠產生積極的顯性作用。 鼓勵社會組織依法興辦兒童福利機構。民政部、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中,關于“著力解決當前民辦機構和個人收留棄嬰的問題”的規定,為社會組織興辦兒童福利機構預留了空間。也就是說,在達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配置兒童成長必需的撫養、醫療、康復、教育等功能設施,配備與所承擔工作和所提供服務相匹配的護理人員,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的制度等條件下,可以通過“合辦”或者“代養”兩種方式引導民間力量舉辦兒童福利機構。 理順收養管理行政服務機制。各級政府民政部門須轉變管理理念,在厘清自身職責的同時,加強與計生部門、公安機關的協作,形成網格化的兒童收養管理行政服務體系,理順兒童收養過程中對收養人計劃生育信息、撿拾棄嬰兒童證明、公告登記等程序事項的審查與印證,減輕收養人辦理相關手續的負擔。應構建棄嬰、孤殘兒童收養登記跟蹤、調查、評估制度,建立完整的電子檔案,以備公眾查詢或信息發布。可在民政部門成立收養登記服務中心,由該中心承擔具體的調查和評估工作,引導兒童收養管理服務的良性發展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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