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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會收養能力不足是民間收養失范的客觀原因
更新時間:2015-11-01 17:14:32   來源:58尋人網   已瀏覽: 打印本頁

完善家庭寄養,是破解民間收養困局的措施之一。 在我國,民間收養棄嬰、孤殘兒童始終處于合法與違法的邊緣,事實收養行為屢禁不止,民間收養陷入失范困局。尋求困局的破解之道,已成為我們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必須面對的問題。完善家庭寄養,是破解民間收養困局的措施之一。 在我國,民間收養棄嬰、孤殘兒童始終處于合法與違法的邊緣,事實收養行為屢禁不止,民間收養陷入失范困局。尋求困局的破解之道,已成為我們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必須面對的問題。政府和社會收養能力不足是民間收養失范的客觀原因。現階段,我國兒童福利機構與孤殘兒童數量比例失衡,國家正規福利機構無力為更多的棄嬰和兒童提供生活保障,一些來自民間的愛心捐助或者政府部門的援助只能起到暫時緩解的作用。可持續的、穩定的兒童福利保障機制的缺失使得民間收養成為為孤殘兒童提供庇護的重要形式。2013年6月,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委再次聯合發文,強調“社會力量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但現實中多數民間收養并不符合與政府共同舉辦的要求,屬于違法收養。民間收養人有限的經濟條件和精力往往難以承受超負荷的撫育責任,不良的生活環境、粗放的養育方式使得生活其中的孩子無法得到精心的照料,他們的健康成長受到挑戰。 合法收養門檻設置過高是民間收養失范的制度原因。現行收養法對合法收養設置的“高門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收養人條件規定過高。現行法規定,只有同時滿足無子女、有教育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周歲的條件的人才具備收養人資格。但現實中符合條件又愿意收養的人很少,有幸被收養的兒童絕大多數是健康的棄嬰或孤兒。二是辦理合法收養的程序嚴苛。為規范民間收養行為,預防和打擊借收養之名拐賣兒童、遺棄嬰兒的犯罪行為,現行法不再以公證形式確認事實收養行為,而是對民間收養區分不同情況加以處理。例如,收養人滿足法定收養條件而欲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時,必須分別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收養人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棄嬰和兒童發現地公安部門和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五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如此復雜的收養程序令一些收養人選擇了回避。除了程序的復雜之外,還存在制度的漏洞。例如,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對收養程序的規定不夠細化,欠缺收養公示制度、收養登記的實質性審查程序和事后監督機制等關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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