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最高可判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拐騙、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或者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 ;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 刑法規定,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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