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拐斗爭適用法律問答(2)
4、當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哪些特點?
當前,拐賣婦女、兒童活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屢禁不止,總體有所控制,但部分地方出現回升。多年來,經過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齊抓共管,不斷嚴厲打擊,自90年代初以來,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案件數量,被拐賣婦女、兒童人數逐年減少。但拐賣掉婦女、兒童的犯罪沒有得到根治,一些地方近兩棲年來開始出現回升,個別地方回升勢頭較為嚴重。
(二)團伙犯罪突出,出現了一些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犯罪集團。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初期多為犯罪分子單獨作案,出現的一些共同犯罪也多屬臨時糾合,作案次數不多,作完案后,自行解散。但近年來,這種局面已大大改變。不但出現了人數眾多的、形式不定的犯罪力伙,而且出現了一些職業性的犯罪集團。犯罪集團中,拐騙、收買、接送、中轉、窩藏、出賣各個環節都設有專人,各司其職,呈現出拐、賣分離的特點。犯罪集團涉及的受害者往往人數眾多,一個案件,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上百人的屢見不鮮。這種共同犯罪分子人數多,涉及地域廣,作案周期短,隱蔽性強,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作案者中慣犯、累犯以及流竄人員增多。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進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多系偶犯、但隨著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發展和蔓延,慣犯、累犯以及流竄人員作案的情況明顯上升。
(四)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日趨隱蔽,手段越來越狡詐、兇殘。近年來,隨著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不斷深入,犯罪活動也逐漸由一些地方的公開、半公開,轉變為秘密進行。為了逃避打擊,犯罪分子跨省偽造的工作證、身份證、介紹信、單位公文,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商人、導游人員等,以招工招生、合伙經商,介紹工作、介紹對象、外出旅游或者幫助解決困難及其他欺騙手段拐賣婦女、兒童。被綁架的婦女、兒童。有的甚至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被綁架的婦女、兒童失去人身自由,往往遭犯罪分子蹂躪,身心健康受到嚴重迫害。
(五)拐賣兒童犯罪呈上升勢頭。犯罪手段已從過去的偷盜、誘騙,發展到公開搶動、綁架,甚至出現了為拐賣兒童而殺人的惡性案件。搶劫兒童案件在廣東、云南,貴州、河北、陜西、內蒙古等地都有發生于。在拐賣兒童案件中,販賣超計劃生育嬰兒成為其中一個顯著特點。個別地方,販賣超計劃生育嬰兒犯罪活動十分嚴重。
(六)拐入地、拐出地原有的界限劃分發生變化。近年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的變化,以及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不斷開展,原來一些以拐出為主的省份開始出現大量婦女被拐入的現象,如四川、重慶等。同時,一些原來以拐入為主的省份,現在則有大量婦女、兒童被拐出,如河南、安徽、江蘇等。
(七)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仍大量存在。雖然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已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規定為犯罪行為,修訂后的刑法也同樣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上,但由于一些地方經濟發展落后,人們傳統意識根深蒂固,法制觀念淡薄,同時也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及其他一些客觀因素的制約,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經濟相對落后的地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現象仍十分嚴重。上述現象的。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提供了生存的空間。因此,要根治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就必須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予以認真的研究,并實現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