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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法機關就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聯合出臺意見
更新時間:2015-11-01 17:14:33   來源:58尋人網   已瀏覽: 打印本頁

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聯合出臺意見,就一些特殊拐賣行為的定性、“買方市場”如何打擊等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予以了規范,進一步加大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一直以來都是各級司法機關懲治的重點。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圍繞管轄、立案、證據收集,一些特殊拐賣行為的定性,如何加大對嚴重拐賣犯罪分子的懲治力度等問題,還存在一定爭議,亟待規范。
 對此,四部門聯合出臺的意見指出,要注重鏟除“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追究。
 意見強調,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多次參與者、拐賣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必須重點打擊,堅決依法嚴懲。對于罪行嚴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意見還指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強調,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將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指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還列舉了四種具體情形。
 意見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意見同時指出,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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